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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月15日起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发布时间:2007-2-130:0:0来源:中国交通报作者:点击量:2526   

  2月7日,青岛市物价局、交委联合下发《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月15日起,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根据《通知》中“若油价(90号汽油)回落至每升4.52元以下且稳定一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的规定(目前每升为4.45元),青岛市交委决定,如2月14日之前未接到新的油价调整通知,则从2月15日零时起,取消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的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

  青岛市交委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及时清除营运出租车辆内张贴的交费提示,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擅自收取燃油附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此次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适用于在青岛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其他实行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的市、区,则应按照各自的联动办法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并报青岛市物价局、交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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