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沈阳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从4月1日起,沈阳市将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同步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新标准。
据了解,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在重新审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中提高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机动车号牌方面这两类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
据悉,调整后的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增加了6项需要记分的违法行为,提高了17项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降低了10项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取消了2项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其中,客车超员20%以上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将一次性被记满12分。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将被一次记6分;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一次记满12分。
在新增加记分的违法行为中,记2分的有,驾驶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和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记3分的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6分的有,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和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取消记分的违法行为是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和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罚款的违法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