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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明码标价” 沈交通罚款多从下限罚起
发布时间:2007-4-290:0:0来源:东北新闻网作者:王立军点击量:3553   

  按上限罚款的违法行为是比较严重的,如饮酒驾车罚500元、醉酒驾车罚2000元;处罚款项划分细致,如超速50%—100%细分为6个档次。在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等交通违法行为,从5月1日起,按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都将面临20元至50元不等的处罚。

  新《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兼顾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新增、细化、重新设置了具体、准确的罚款数额,与以往相比有四大变化。

  变化一:

  处罚金额

  “明码标价”

  《规定》对以往在处理时自由量裁范围较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致划分,如对超速50%-100%细分为六个罚款档次,并分别按不同数额进行处罚。仅超员、超载、超速和驾驶拼装车辆四项违法行为,就被细致划分成30余条处罚细目。

  368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均有了“明码标价”的标准,取消了交警对罚款数额的量裁权。

  变化二:

  合理调整

  罚款数额

  《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多种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提高或降低调整。

  如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不走人行横道等七项违法行为,从以往的罚款10元-50元不等分别降至5元-30元;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项机动车轻微违法行为,从原先50元-100元统一降低至20元罚款。而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严重违法行为,则分别由原来处以300元和1000元罚款提高为500元和2000元罚款等。

  调整后的罚款数额将更为准确地反映出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其针对性更强,群众更容易接受,充分体现出了法律法规的严肃和公正。

  变化三:

  充分体现

  文明礼让

  除保留对机动车途经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的处罚外,对不避让盲人,小区内不避让行人和向车外抛撒物品等不文明违法行为新增了罚款款项。

  变化四:

  大力强化

  源头管理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机动车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在一个年度内受到两次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在一个年度内受到罚款处罚超过两次的,每增加一次,加处5000元罚款。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的等额罚款。因为报废车安全系数差,无合法手续,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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