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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轻微事故不快撤受重罚
发布时间:2007-5-170:0:0来源:东方早报作者:杨洁点击量:2906   

    遇到一起人员毫发未损、车辆损坏并不严重,而且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部分当事人却一味地纠缠,大大影响了道路交通畅通。据统计,今年4月份本市高架道路和中环路共计发生交通事故1835起,除280起因车辆损坏较为严重无法撤离外,仍有125起事故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撤离现场,占当月该撤未撤事故的8%。本市早在2002年就率先在高架实行了轻微事故快速撤离的办法,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快速撤离事故现场作了明文规定。但现在上海仍非每起轻微事故都能快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次提醒驾驶员,当遇到交通事故时,双方物损各在2000元以下的,而且“车能动,人能开”,首先快速撤离现场,然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自行确定过错责任,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无需报警。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合计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只要“车能动,人能开”,也应该首先快速撤离现场,然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驾驶员可以对车辆进行定位。如遇到对方不愿撤离的,可以在定位后,记清对方车号,自己先撤离;无法撤离的,在报警时讲清情况,以便交警在处理时分别对待;另外现行的快撤处理办法实行的是2000元以下事故“互碰自赔”,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因此一味纠缠事故责任还会因此受到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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