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行人出行权益和安全,为残疾人设置停车位,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明确以教育为主,异地罚款可在号牌核发地缴纳。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1月30日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处处显现着“以百姓为本,给百姓方便”的立法情怀。该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原草案中有关轻微违法的处理条款的修改引起社会关注。
在原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几类轻微违法行为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执法者可从中选择。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这一规定未体现“以教育为主、口头警告后放行”的原则。经过讨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草案中可直接被处以10元、20元、50元罚款的多类轻微违法行为,最终被修改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再处以罚款。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异地违法没有当场处理,事后还要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缴纳罚款,十分不便,应当允许其在机动车登记地缴纳。实施办法最后规定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本省的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缴纳罚款”。同时,为避免当事人因不知情反复发生同一违法行为,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获取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为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关怀,有关部门提出“停车场应当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车位”,实施办法最后明确为“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人车混行,机动车抢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现象在不少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福建省此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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