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12种忌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发布时间:2008-1-80:0:0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作者:彦春 张辉点击量:1945  
昨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有关通知要求,12种《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将规范首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
据了解,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不得使用轻蔑、粗俗性的招呼词语;发现有违法时,不得使用讽刺性、歧视性语言;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不得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不得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不得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暂扣违法车辆,对方不服时,不得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不得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不得使用挑衅性语言;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不得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不得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不得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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