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成都市规划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对此后新建的住宅、宾馆、酒店、办公楼、商业场所、医院、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等建设用地最少应配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建筑类别 | 机动车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非机动车 (辆 /100 ㎡建筑面积 ) | |
| 二环路以内 | 二环路以外 | ||
| 住宅(含新居工程) | 0.7 | 1.0 | 1.0 |
|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 |
0.7 | 0.7 | 1.5 |
| 宾馆、酒店 | 0.5 | 0.8 | - |
| 办公楼 | 0.5 | 0.8 | 0.4 |
| 商业场所 | 0.5 | 0.8 | 3.0 |
| 医院 | 0.5 | 0.8 | 1.5 |
| 体育馆 | 2.5 | 2.5 | 20 |
| 影剧院 | 3.0 | 3.0 | 15 |
| 展览馆 | 0.5 | 0.8 | 1.0 |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0.5 | 0.5 | - |
根据规定,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二、三圈层区(市)县参照中心城区二环路以外配置指标配置。
住宅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车,少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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