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转入杭州车辆受控制
今年2月22日起,外地机动车转入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即“国Ⅲ”标准),经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高污染车限制更多
此外,杭州交警将进一步扩大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
每日6时至24时,中河高架、上塘高架道路(南起中兴立交,北至南庄兜匝道,含各立交)全线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2009年6月1日起,每日6时至24时,在市区之江路、钱江一桥、江南大道以北,钱江三桥、清江路、钱江路、新塘路、新风路、机场路、笕丁路以西,石大路、石祥路、留祥路以南,古墩路、留和路、留泗路以东范围内道路(均含上述道路)时段性限制高污染车辆(含非本市牌照车辆)通行。
外地电动自行车禁止通行
为使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减少和预防因电动自行车违法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从4月1日起,之江路、清江路以北,钱江路、新塘路、新风路、机场路、笕丁路以西,石大路、石祥路、留祥路以南,古墩路、天目山路、留和路、留泗路以东范围内道路(均不含上述道路)禁止外地电动自行车(含市属五县市车辆,萧山、余杭区不在受限之列)通行。
对驶入限行区域的外地电动自行车,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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