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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率先实行保险公司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
发布时间:2009-5-60:0:0来源:新快报作者:张恩杰 廖喜良 刘洪希点击量:1801   
    肇事车辆撞人后逃逸,伤者或其家属可通过交警部门先行获得抢救费。4月29日,中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5月1日起,《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施行。届时,交通事故伤者无需再担心"救命钱"。

  《实施意见》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医院必须无条件抢救受伤人员,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受伤的,受伤人员及其近亲属、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均可通过交警部门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垫付)申请。据称,该《实施意见》出台,尚属广东省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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