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规定,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通行必须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通行,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通行。
机动车应按下列规定各行其道:
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摩托车只准在最右侧慢速车道行驶;
领取驾驶证不满一年的驾驶人驾驶有实习标志的小型客车,应当在右边的慢速车道行驶;
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公交车只准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在规定公交车通行的时间内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但摩托车应在公交专用道右侧行驶;
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可以在慢速车道通行;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不得在快速车道通行。
机动车应按下列规定变更车道:
车辆通过路口时,在划有导向标志的车道上,应按导向箭头所示方向变更车道,按导向车道行驶;车辆进入划有导向车道线的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遇道路交通堵塞或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越、压线停车。
机动车遇下列情况可以变更车道:
在交叉路口或进出临街单位需要转弯的;
同车道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暂时不能移动的;
道路维修、改造、桥梁建设工程等施工占道的;上下桥梁需转弯进出匝道的;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车道数量由多变少或由少变多发生变化的。
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车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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