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通违章者要从事社会服务的举措被深圳“嫁接”,但在日前的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中遭遇了“水土不服”。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闯红灯造成事故尚未构成犯罪者,除了要被处罚外,还应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人大代表在讨论中质疑,被罚者带着情绪做护理,能行吗?除了护理没有其他好的选择吗?这种“被义工”的做法能真正执行吗?
根据草案的修改建议稿规定,5种交通违章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服务时间为30小时至60小时。这5种交通违章行为分别为: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造成重伤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草案修改稿还特别规定,同时具有5款违章行为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为了确保执行,该草案中提出了扣证的约束举措,即参加社会服务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在暂扣期限内未完成的,暂扣期限延长至其完成为止。另外,为了防止弄虚作假,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香港社会服务令
先评估违法者是否适合社会服务工作
社会服务令(C om m unityserviceorder),英国1973年创立的刑种,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香港的“社会服务令”于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根据香港的规定,假如违法者年满14岁,并被裁定触犯可判监禁的罪行,法庭可以考虑就该罪行判处社会服务令。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社会福利署须向法庭提交有关违法者的背景调查报告,评估违法者是否适合接受社会服务令,以及是否有合适工作提供,在得到违法者的同意下,法庭才判处社会服务令。案件会转到社会福利署辖下的社会服务令办事处跟进。违法者须署方监督和指导下,进行若干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处理垃圾、植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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