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500元罚款。
为此,交警部门根据快处快赔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相关规定:凡是在深圳市道路上或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且车辆能够移动的,都必须快速撤离现场。
违反该规定的四种情形将被处以500元罚款,这包括:车辆在单向两条以上车道,事故造成道路交通拥堵50米以上,道路车辆运行缓慢的;在单向一条车道,事故造成单向道路15辆以上车辆拥堵排队的;在道路交通拥堵路段上,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不撤离事故现场的;在停车场发生事故,造成拥堵超过10分钟的。
凡接获轻微交通事故的报警,市交警局都将通过远程视频监控对事故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撤离的,录像资料将予以保存作为处罚证据。对于不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该局将派民警至现场取证后实施处罚。
该规定在11月1日起实施,但交警部门给市民留出了15天的“过渡期”,暂不处罚。11月16日开始,对符合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快速撤离现场的,交警到达现场后,将直接对事故当事人按规定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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