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六条
这样表述: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了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罚。
据了解,珠海则是2005年通过特区立法直接规定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广州和东莞则分别在2006年、2007年通过公安局通告的方式不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深圳市自2006年开始,以公安局通告的方式,分区域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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