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规定的。
近一个月来,甘肃、江苏、浙江、云南等地接连发生校车安全事故,使校车安全持续受到公众关注。甘肃省在“11·16”事故发生后一星期,就在新颁布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对校车安全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在这一新近出台的《暂行办法》中,校车安全又得到了更加具体的规范。
《暂行办法》重申,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并再次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校要将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须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针对教育部门在校车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暂行办法》规定,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校园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管理。
此外,教育部门还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并鼓励在小学推行小黄帽路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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