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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交条例缺少“伤亡赔偿”
发布时间:2005-5-190:0:0来源: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作者:陶菲 张晓兰点击量:212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南京一直执行的是《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对比该办法,南京的管理条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补充?记者为此请业内人士将“建设部办法”和“南京条例”进行了对比后发现,南京的管理条例有其优点,但缺少“伤亡赔偿”规定。

  “南京条例”——多少度开空调

  据了解,《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对照“建设部办法”,“南京条例”侧重于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的细节。【南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定;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营运人员要维护车内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甚至二十一条第九款还明确规定了公交车空调设施的开启时间:装置空调设备的公共汽车、旅游汽车在车厢外温度低于12℃或者高于28℃时,应当开启空调;未使用空调时,应当开启通风设备,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合理要求,开启和关闭空调……【业内人士】“南京条例”之所以如此细化,主要考虑到地方性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可操作性,具体条款结合了城市特色侧重于细节规定将更有利于管理中的标准衡量。

  差异一:线路调整需提前公示

  【建设部办法】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业内人士】去年年底,南京市客管处法规科曾经就“南京条例”制定了有关细则,规定南京公交线路调整应该提前7天向市民公示,但是细则部分由于没有得到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一直搁浅。

  差异二:客伤赔偿办法未出台

  【建设部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灾害以及其他重大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业内人士】目前,南京公共汽车在客运过程中发生客伤视情况由交管部门、公交治安公局负责处理,各公交企业尚无具体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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