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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问题难解决?广州市交委征询百姓意见
发布时间:2007-3-300:0:0来源:深圳新闻网作者:点击量:2882   

    公交与地铁接驳、快速公交系统BRT即将开通、公交与“楼巴”冲突凸显等城市交通出现的新问题亟待解决。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几经修改,从4月1日起向社会各界及市民群众公开征询意见。

  快速公交系统纳入监管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是广州市第一部公共客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适应广州市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条例》的修改被市人大列入200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

  据悉,新的公交形式快速公交系统BRT(Bus Rapid Transit)试验线将在2007年底开通。此次《条例》修改稿中,明确了“BRT参照本条例实施”。

  万人以上小区要建站场

  公交站场资源的缺乏仍是目前广州市公交面临的最大问题,《条例》规定,地铁枢纽站和设计居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必须同时规划、建设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场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也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企业经营许可八年期满

  由于原有条例缺乏公交线路专营权期限和经营不善退出公交营运市场的机制等条款,《条例》修改稿特别对公共汽车电车企业的经营许可作出修改:“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期限每期不超过八年。本条例实施前已授权经营的线路允许继续经营至期限届满。”

  据悉,公共汽车电车企业的经营权在以往并未作出年限限制,此次修改是首次对经营年限作出八年的限定,并列入管理条例。

  车站前后30米不能停的士

  针对小汽车、出租车乱停影响公交车运营的问题,《条例》修改稿规定:非公共汽车电车营运车辆,不得在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沿途站场(车站)前后30米范围内停靠或者上下客,不得妨碍公共汽车电车的正常营运秩序。

  修改稿中还增加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设置接驳社区、乡村、地铁站的短途公共汽车线路。”接驳社区、乡村、地铁站的短途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期限为一年。

  表达意见方式

  1.登陆广州市交委网站:http://www.gzjt.gov.cn

  2.写信:广州市府前路1号广州市交通委员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0)

  3.打电话:83125853、83125855

  注: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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