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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租车运营权期限拟最长不超30年
发布时间:2009-3-170:0:0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作者:唐小涛点击量:2011   
    成都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昨日就《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较之2003年颁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新办法首次提出出租车、公共汽车线路等经营权最长不超过30年。法制办人士透露,在出租车经营权的期限上,过去并没有明文规定。此番写入法规,系采纳了相关部门意见。

  市政府将设立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下列经营性项目被列入了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内河航运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管道燃气供应、加气站经营权;旅游资源经营权;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与经营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等设施冠名权;摩托车、货运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经营权;其他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内河航运、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公共汽车线路运营、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管道燃气供应、加气站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冠名权除外)。 

  办法还规定,特许经营权受让人不得以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转让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在特许经营期内转让,应当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且在转让后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目及关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受让人如果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将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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