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逐步解决哈尔滨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市规划局联合多个部门制定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要求在中心商业区、旅游景区(点)、学校及托幼机构、博物馆、各类医院、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且与交通运输有关或有静态停车需求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设置一定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
按照《规定》,公共停车场(库)必须做到24小时对社会开放服务,有独立或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公共停车场泊位尽量在地上设置,所占比重不得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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