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蒋佳佳11月24日报道:近期,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并于11月21日-12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规定》首次明确了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并要求电子眼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开。
滞纳金不超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出现“天价滞纳金”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订后第五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电子眼须公开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此次修订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起25日内,应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另外,修订后的《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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