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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轨道交通用地管理法 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0-10-280:0:0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朱颖 赵维娜点击量:1719   
    为保证山东青岛地铁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青岛首次出台《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该法规自11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办法》对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具体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规明确规定4项用地控制保护范围区

    目前,青岛地铁正处于建设过程中,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职能是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并明确其“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及用地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工作”。同时,第二款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其中,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四项: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两侧各一百米内。

    设立不履行《轨道交通用地管理法》者法律责任

    轨道交通用地的具体控制措施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作业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职能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征求意见的行为、作业单位不按照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施工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该法规自11月1日起实施。

    M3线进入实施阶段 完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据悉,为做好青岛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工作,2001年11月,青岛颁布了《青岛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市区内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正式纳入了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为轨道交通用地控制工作提供了依据,为实施地铁建设奠定了基础。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城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的规划与控制工作。

    近年来,《地铁设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相继颁布,对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具体的要求。目前,青岛地铁3号线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为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用地的控制管理,保证青岛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制订新的《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起草及协调论证过程

    根据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轨道交通用地控制工作实际,起草了《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召开了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的征求意见会,组织部分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座谈、论证。

    并将《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在《青岛晚报》、青岛政务网等媒体上全文刊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13日,分管市长主持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协调确认。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于2010年9月9日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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