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经营单位 享有经营权
修改稿中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周边物业与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结合建设的通道、出入口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享有经营权。”
修改稿中还增加了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实施安全防护方案、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同意或者拒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单位的施工设备、车辆等。
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 最高可罚50元
在听证稿中规定,禁止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兜售或派发印刷品,而听证代表提出应该明确是否能将自行车、折叠自行车带入轨道交通内,修改稿加入了禁止擅自停放车辆。
此外,修改稿中明确了“禁止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或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违者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运营方免责 需提供证明
在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一个争议的焦点是第四十四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修改稿中,这一条修改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究竟伤亡是否为乘客故意的,要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供证明。
列车延误未及时告知
最高罚一万
修改稿新增了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试运行,或者违反试运行规定的期限、在试运行期内载客的可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此外,未能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各类指引导向标志的;列车因故严重延误时,未及时告知相关乘客或者列车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时,未依法向社会公告的;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未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的都将按这个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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