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7月20日)报请批准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一些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说“NO”。9月28日,西安地铁二号线将投入试运营,有些事情您要留意了。
乘客投诉 五个工作日内给答复
《条例》规定,对乘客投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或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如遇无票、持无效车票或持虚假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处全程票价5倍以下的罚款。
遇特殊情况可限制旅客进站
如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合理增加运力。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应急措施,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原因,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几类行为明确禁止
《条例》明确禁止下列行为:在车厢内饮食;强行上下列车;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传销活动;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携带动物进站、在车站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等。
对以上行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也可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昨日审议三草案
价格管理
低价招徕高价结算视作欺诈
昨日审议的 《陕西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 《条例》)拟规定,标示“最低价”无依据的将视为价格欺诈。
《条例》并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及其处理原因、处理价格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或将免费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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