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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建5条轨道交通 明确地下空间不得预售
发布时间:2011-8-190:0:0来源:南方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590   
  记者王佳 实习生熊少翀 在前日举行的东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获表决通过。该办法明确了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需招标,在申请结建地下空间时,地表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取得权,且地下空间不得预售。

  此外,东莞未来拟开发建设5条轨道交通。

  明确“地下空间”定义

  此前,《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多次修改后,已获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据悉,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推进,东莞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在考察借鉴多个城市的经验后,东莞市起草了该《办法》。昨日,副市长严小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该《办法》。

  《办法》起草说明指出,未来东莞拟建设5条轨道交通,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总体偏小,功能较单一。为此,《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定义,并划定结建地下空间的地下用地界线,指出除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外墙距离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该距离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米;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廖志文,在汇报初审报告时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慎重对待这项立规,在全市广泛征求意见,将反馈意见转给法制局和起草单位参考,并多次召开座谈会,经修改才形成送审稿。

  地下空间不得预售

  《办法》明确,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地下空间由市政府管理。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平战结合的民防工程以及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地下空间,经审批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外,申请结建地下空间的,若用地主体不变,该地下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单建地下空间的取得方式,对于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单建地下空间的开发,须另外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其中特别提到,有多个申请人时,在相同条件下,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在租售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地下空间不得预售,须办理相关权属确认手续后方可销售。此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整体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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