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轨道交通正在高速发展阶段,为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乘客安全,昆明市出台《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从建设和投资、运营、安全和应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2009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的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等。
在安全和应急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建设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经采取措施后仍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等。
《条例》规定了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等。禁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如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吸烟、乞讨、卖艺、乱扔垃圾等废弃物、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擅自携带畜禽、宠物等进站乘车等。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