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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时速不得超20公里
发布时间:2013-7-150:0:0来源:新华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554   

  新华网广西频道7月14日电(记者 王秋凤)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公布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20公里。

  电动自行车是广西市民市内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等现象层出不穷,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对此,近日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这一办法,今后广西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在上路前,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由管理部门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才可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车辆应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且时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驾驶人必须随车携带行驶证,并须年满16周岁。

  这一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的载人载物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物体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这一办法将于8月10日起正式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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