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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6-250:0:0来源:河北新闻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908   

    燕赵都市报记者 任学光

    省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已经进入施工阶段,因施工需要沿线大量土地和房屋面临征收。为做好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省会地铁建设的顺利实施,日前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对涉及省会轨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

    《办法》规定,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线路沿线被征收单位,确需安置的,经指挥部确认,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支付搬迁费

    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执行;青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征收补偿期间如国家、地方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依照新标准进行补偿。

    因轨道工程需征收村民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村民的安置由所辖县(市)、区政府负责。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费的2倍计发。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该房屋的平均市场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违法建筑使用2年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经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实施这些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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