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两个热点立法问题尘埃落定。
逃票问题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逃票行为具体形式不同,可以依法分别规定加收票款的民事责任,或者罚款的行政责任;同时,可以适度扩大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范围,加大对逃票行为的威慑力度。为此,法规明确——
乘客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轨交企业可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5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轨交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由轨交企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由轨交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
饮食问题
在轨交车厢内饮食,除了“特定紧急”情况外,这件事似乎更关乎个人教养,而尚未触及必须“强制规范”的法律底线。
因此,在法规审议过程中,一种意见是,将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纳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法规暂不做禁止性规定。
这个意见体现在今天通过的法规中,修订草案修改稿第30条关于禁止饮食行为的规定已被删除,但这并未意味着车厢内随意饮食就是被“认同”的。事实上,在轨交车厢随意饮食,依然是不受欢迎的,“乘客守则”会提出委婉劝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交企业也会积极引导乘客遵守乘车文明规范。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