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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4年起将施行
发布时间:2013-12-315:0:13来源:济南时报作者:未知点击量:1828   

    日前闭会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公交车专用道,且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还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线路、站点设置的意见。这也意味着,到底哪里该开通公交线路、设公交站点,今后有望由市民“说了算”。除此之外,确实需要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运营时间的,有关单位应提前10天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公交司乘人员应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不得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维护运营车辆内秩序,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于公交车乘客来说,应按规定购票,不得使用过期、伪造的乘车票证;不得携带宠物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乘车;不得在车辆、站台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不得有其他侵害乘客、司乘人员安全或者妨碍车辆正常运营的行为。乘客若违法上述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公交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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