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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4-3-1915:59:49来源:天山网(乌鲁木齐)作者:未知点击量:2048   

    天山网讯(记者韩晋 通讯员宋述玉报道)3月1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新疆目前有3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而这其中95%以上存在超标问题。5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全面改善这一混乱局面。

    据统计,新疆因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占全区交通事故总量的20%以上,而喀什等南疆地区更为严重,仅喀什市一年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就有300余起,占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50%以上。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对两轮及三轮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严令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将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而交警部门将对目前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管理制度,车主需在登记、办牌照,并考取符合准驾车型的驾照后才可上路行驶,临时期限为5年,5年后不能再登记及上路行驶。

    目前,交警部门已根据《管理办法》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档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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