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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明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4-3-3115:31:3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719   

  特/别/提/醒

酒驾是否全责看情况

故意破坏现场负全责

不少人以为,只要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节,就可能直接被判定事故全责。对此,市交管局事故处民警指出,事故责任认定是一个综合评判的过程,需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可一概而论。

以肇事逃逸为例,依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而对于当事人有“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等”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即对方无过错),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交管局获悉,《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将于4月1日起实施。随着成都交警首次系统制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办案尺度,事故责任认定“因人而异”的情形有望尽量避免。对于市民理解事故责任认定,也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了“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的概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将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这两类。

关键词

严重过错

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

影响: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

一般过错

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

影响: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路权(先行权)

双方均可通行的道路,在特定环境下需让对方先行。例如,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车应当让直行车,也就是说直行车享有先行权。

“严重过错”类

行为摘录

1.行人、非机动车

(1)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2)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3)行人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行人在车行道坐卧、嬉闹。

(5)行人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6)行人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7)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8)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9)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0)非机动车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

2.机动车

(1)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的。

(2)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5)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驶,与正常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发生事故的。

(6)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7)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8)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9)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行人的。

(10)机动车进出道路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11)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12)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1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14)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

(15)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

(16)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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