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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德州市停车收费执行新标准 电动车每次一元
发布时间:2014-4-1816:3:23来源:德州新闻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266   

    □记者 潘晓泉
    本月起,《德州市城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住宅小区)依法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将按照本办法收费。该办法执行有效期将为两年。
收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
    根据该办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其中,以下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车辆停车场,如旅游景点;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大型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其他政府投资,如: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其他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城、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可免费停车
    今后,城区停车服务收费分别采用计时、计次、按天、包月和包车等形式计费,其中计时、计次和按天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类别有所不同(可详见下表)。包月、包车停车服务计费的,在不超过同类车型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合同约定具体标准。停车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
    办法中还明确提到,就诊就医者在医院停车场发生的停车服务费,按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下列情况和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在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等。
停车场要明码标价出具正规发票
    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经营者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管理的,经营者应当经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核准、备案等事宜,未经核准、备案不得收费。
    停车场收费时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否则,停车人可拒付停车服务费,并向税务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停车场经营者对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区域类别、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举报投诉电话、管理责任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因停车场经营者看护、管理不善造成停车场内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车辆驾乘人员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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