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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交运营单位若拒用交通卡市民可拒付费用
发布时间:2014-7-1815:58:0来源:东方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118   

  东方网7月18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公共交通卡有效使用期不得低于3年,到期后可免费激活继续使用。本市公交工具运营单位或工作人员拒用交通卡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消费费用。经过前期征询意见后,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布。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公共交通卡分为普通卡和特色卡,不记名、不挂失。公共交通卡有效使用期不得低于3年。使用期到期后,可以免费激活继续使用。普通卡是指具有同一卡面图案,可以在本市交通卡机具上实现支付的非接触式IC卡;特色卡是指卡形或卡面图案具有个性化特征,限量发行或用户群体特定的,可附有其他功能的,在本市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上实现支付的非接触式IC卡。

  办法规定: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相关领域中配备使用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的,持卡人可以使用公共交通卡支付消费费用。持卡人应当按照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和公共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公共交通卡。公共交通卡公司和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持卡人要求,提供卡内余额和乘车消费信息查询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指出,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拒绝持卡人使用公共交通卡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消费费用。同时,因公共交通卡设备设施故障,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公共交通卡的,应当依据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以及交通行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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