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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租车拒载情节严重可处吊销执照
发布时间:2014-10-2816:22:45来源:天府早报(成都) 作者:未知点击量:1222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11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公交、出租车纳入道路旅客运输适用范围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首次将公交、出租车纳入道路旅客运输适用范围,出租车拒载旅客最高可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昨日下午,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总队了解到,为了响应《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实施,交委执法总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工作。

  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与1996年四川省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中最突出的亮点是首次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的内容纳入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适用范围。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的出台,将解决与市民出行关系密切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依法管理问题,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包括出租车)拒载旅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据了解,交委执法总队在此次工作中共发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5000册,其中3000册发向司机、1000册发向市民,还有1000册发向运输公司管理人员。

  天府早报记者 康祎庭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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