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出台。规定对房屋日照标准、综合公园用地标准、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等作出规定与要求。
今后,住宅采光时间将有严格要求。除刚察、天峻、兴海等县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连续日照2小时的标准外,全省其他地区的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不低于冬至日连续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段满足9时至15时。
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小学和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遮挡建筑冬至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需进行日照采光分析,满足冬至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
综合公园用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社区公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街旁公园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65%。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
对建设地块内的绿地要求是,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30%。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
高架桥、立交桥等属于绿化的地方,不得被挪用为停车场、搭建简易建筑物或一直堆积建筑垃圾等。(李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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