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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机动车限行应由各级人大审核
发布时间:2015-7-115:33:43来源:新京报作者:未知点击量:982   

  新京报快讯 (记者王姝) 燃油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再审稿提出:省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对此,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姒健敏、李安东、方新、严以新、辜胜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持不同观点。

  李安东表示,去年12月一审时,他和部分委员就提出,应慎重考虑限行条款,“(限行条款)可能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有可能限制和侵害公民财产使用权和出行权”。

  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组织了联合调研,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我认真看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说对这一条(限行条款)的意见比较集中。有的部门和公众提出应该删除该条,其理由除了有可能限制了公民财产使用权,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该条涉及到国家对机动车通行的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问题。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以大气污染防治为由,制定各自的限行措施,那么,如何保障全国车辆的通行无阻?”

  李安东建议,“(限行条款)应该有更过硬的约束条件,必须经过各级人大或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对公民已经缴纳的税费应当按比例偿还等等”。

  方新也表示,“在特定的重大事件或者极端天气条件下对机动车限行、禁行,作为临时措施是可以的,但是要将其常态化需要特别慎重,因为这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他建议进一步研究限行、限购措施对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性,到底有多大作用;限行措施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冲突,限行后是否要相应减免车船税或者有其他形式的补偿。

  “如果还要保留这样的规定(省级政府限行权),那应该有更严格的限制。例如要经同级人大作出规定。同时,对限制的车型、限制的时间、范围等都应该有细化规定”,方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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