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大量违法已成为城市交通秩序混乱和拥堵的主要症结之一。”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徐加爱日前表示。2015年,浙江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导致1056人死亡,占该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24.70%。
不可否认,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隐患的确不小。既是自行车,却又有着远超自行车甚至接近机动车的行驶速度,究竟按照哪种车来管,一直是个问题。不仅如此,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更让电动自行车成为一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不过,因为某种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存在违规现象,便认为是交通工具本身的原罪,如此思维方式虽然直截了当,但却实在有些过于“头脑简单”。电动自行车的确有其客观特点以及蕴含的交通事故风险,但却不应简单地拒绝或回避。事实上,交通违章受到惩处固然理所当然,对于交通部门而言,更应根据交通工具的特点与风险,制定相关的管理与约束机制。
基于上述视点,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罪行,相关部门倒是不妨把这些本职工作先做到位,例如能否提供更具优势的替代品,让公众有更加便利、安全、廉价、舒适的出行选择;再不济,也不妨在交通管理上多给些力,根据电动自行车的特点与风险,从交通管理力所能及的方面入手,加强引导与管理,尽力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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