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新闻检索
按年份检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闽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 鼓励建机械停车位
发布时间:2016-7-415:43:47来源:福州晚报作者:未知点击量:839   

  福州晚报7月4日讯(记者 张秀冰) 记者昨日获悉,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我省要求,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利用 既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广场、住宅小区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相 关规定,并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鼓励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鼓励社会资本与土地所有人组成 联合体合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新建商业、办公建筑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按其围护结构或者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计算二分之一面积。

   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 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