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评论员 庄胜春
日前,北京、上海等多地明确表态,“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上路使用,一经发现,将处以10到50元的罚款。
这样的表态于法有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地实施办法,电动平衡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管理范围内。可是,爆发式增长 的平衡车能一禁了之、一罚见效吗?这样的表态,恐怕更多只是“象征意义”。短短六七年间,我国平衡车产业从无到有,整车企业超过五百家,产业规模过千亿; 在公共交通体系不健全、“最后一公里”成问题的当下,几十块钱的罚款,显然不足以震慑赶时髦、图方便的庞大人群。
这一现状,让人联想起平衡车的前辈:电动自行车。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比汽车还要多,地位却很尴尬——很多城市管理者将其视为心头大患,屡发“限电 令”,结果却越限越多,越管越乱。实际上,自从1999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颁布、规定其“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已经17年过去,国标没能 再做任何修订,超标生产、违规行驶却成为常态。如果不治理,人们普遍违法、安全隐患极大;如果严格执法,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成本极大。更严重的,是对法 规严肃性的伤害。
“前车覆,后车戒”。巨大保有量一旦产生,治理难度可想而知。平衡车行业正在标准缺失的情况下野蛮生长,时间窗口转瞬即逝。时速限制多 少?刹车距离多少?必须尽快划定安全底线。他山之石,也有借鉴。日本对电动平衡车进行分类,高速类别必须配备刹车与头灯、刹车灯、方向灯等辅助设备,车主 也需注册车牌并拥有驾驶执照。不同于一般创新领域,平衡车行业事关公共安全,需要有关部门主动作为、善于作为,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 励创新,尽快征求各方意见,制定标准,细化规定,防止再现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窘境。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