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首部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简称《条例》),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对外发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方面对福州市区域内轨道交通进行规范。
《条例》对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规划衔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统筹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并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预留停车场、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公共便民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以及疏散空间。 根据《条例》,福州市轨道交通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主导、部门协作配合的多层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制。运营单位要按照运营服务规范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并公布列车运行状况、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醒目的站外导向标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其他相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主体,并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分级启动的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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