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陈熊海)6日,《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由深圳交通运输委、城市管理局、公安交警局联合正式发布。该意见明确将互联网自行车定位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组成部分,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要求企业投放规模与承载能力、出行需求和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并要求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供注册及车辆使用数据。另外,不强制要求企业在本地进行商事登记,以及由交警负责停放秩序管理。
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10月底摩拜单车进入深圳以来,全市互联网自行车迅速发展。截至2017年3月底,全市已有7家共享单车企业,包括摩拜、ofo、小蓝单车、小鸣单车、优拜单车等,投放车辆约52万辆,注册用户量超900万人,日均使用量达250万人次。
为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等相关部门,自2016年12月开始起草《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征集的68条有效意见主要集中在政企职责划分、基础设施建设、车辆秩序管理、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
明确互联网自行车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组成部分
不强制要求在本地进行商事登记
本次正式发布的《若干意见》将互联网自行车定位为,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主要服务于市民片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系统。深圳互联网自行车的发展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经营企业自主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规范、引导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若干意见》调整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应当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的强制性条款表述,改为:鼓励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
《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加强对车辆投放、数据共享、消费者合法权保障益方面的要求。对于车辆投放,要求投放规模与全市或者区域设施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另外,明确企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企业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数据信息。
在消费者合法权保障益方面,新增了一条,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清退预付金和押金,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各部门职能调整 交警负责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秩序执法管理
《若干意见》明确了交通、规划、交警、城管、各区政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市网信办、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分工。与征求意见稿不同,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做好绿地、绿道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职责在城管部门。
《若干意见》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行交通系统;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设施设置导则,指导停放设施建设;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自行车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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