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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对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为3年
发布时间:2018-3-2916:8:6来源:新京报作者:未知点击量:657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 郭超)今天(3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的报告。条例拟规定,对于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3年。

  草案提到,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仅规定了过渡期期间的长度,没有明确该期间的起止时间,不利于法规的实施。建议修改为:“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3 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对于过渡期内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的处罚规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等情况的处理方式,修改为:“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识,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标识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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