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召开与在昆共享(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联合声明和合作细则新闻通报会。“摩拜”、“ofo”、“哈罗”、“昆明公共自行车”四家运营企业及媒体记者参会会上,昆明交警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就共享单车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签订《合作细则》、《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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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ofo”、“哈罗”、“昆明公共自行车”四家运营企业及媒体记者参会
会上,昆明交警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就共享单车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签订《合作细则》、《联合声明》。
在合作细则规范中是这样规定的:
1.实行实名注册制
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采用实名签订服务协议,采集用户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电话,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2.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产品质量责任险,保障用户人身安全。
3.实现用户及使用情况信息的互连互通
昆明交警因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需向运营企业提供用户以及使用情况等信息的,运营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昆明交警提供,昆明交警应当在信息使用过程中,依法保障信息安全。
4.建立用户交通违法情况通报机制
昆明交警将每月向社会公布各共享单车用户交通违法总量及事故情况,对交通违法总量及事故情况突出的运营企业,昆明交警将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
5.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度
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度,对进入用户黑名单的用户,所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均禁止其使用共享单车。
以下人员,应当进入用户黑名单:
(一)对发生交通违法拒不接受罚款处罚弃车离去的。
(二)在30天内被昆明交警依法处罚3次以上的。
(三)阻碍昆明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恶意损坏共享单车的。
(五)其他恶劣行为。
6.建立车辆日常巡检和维修机制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共享单车的巡检、维修力度,对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维修,同时加强日常调度工作,确保上路行驶的共享单车部件齐全、性能完好、分布合理。
7.交通事故中运营企业的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共享单车在交付用户使用前本身存在质量功能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骑行人不存在过错且有相应证据证明的前提下,运营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建立重大活动共享单车统一运维机制
为提高重大活动期间共享单车的运维效率,确保共享单车交通秩序规范、可控,昆明交警与运营企业将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共享单车统一运维机制,各企业按照活动规模及周边共享单车投放情况安排相应的运维力量,点位部署、工作职责由交警部门统筹安排,并服从交警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9.建立交通管理联络员机制
运营企业应当确定与昆明交警对口的专门人员,加强与昆明交警的联系对接,有效解决共享单车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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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声明》内容
联合声明及合作细则规范的签订,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共享单车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绿色出行氛围,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系数,保护共享单车用户生命安全。
在要求和规范企业的同时,昆明交警也呼吁广大市民在使用共享(公共)自行车时文明用车、安全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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