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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8-4-2416:33:4来源:中国江苏网作者:未知点击量:634   

  中国江苏网4月24日讯 行人横过马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看报纸;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取得登记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采取禁止通行措施……《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3日,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特色。泰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对《条例》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聚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短板,重点围绕路、车、人三大要素,进行系统谋划,创新治理举措。《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

  钱刚介绍,《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坚持全面管理,突出立法的系统性。在内容安排上,不仅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规范了车辆驾驶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综合治理”和“事故快速处理”等内容,实现对道路交通进行全过程、多维度管理。

  二是坚持重点管理,突出立法的针对性。针对工程运输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等交通安全管理“顽疾”,《条例》第二章中,明确了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条件,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对电动三、四轮车采取禁止通行措施。另外,《条例》还就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的问题,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电动三、四轮车等车辆非法客运经营。

  三是坚持科学管理,突出立法的社会性。《条例》聚焦群众普遍关注的停车、道路拥堵等热点难点问题科学设定了相关制度,提出设立公交专用车道,实施公交优先;强调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对交通信号灯合理配时,对设置不合理、辨认不清或者可能造成误导的交通标志、标线,及时进行调整或者修复;明确同步发展静态交通,推进立体式停车和停车引导系统建设;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协助维护场所门口和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规定城市道路上的轻微交通事故快速撤离,保障道路畅通等。

  四是坚持从严管理,体现立法的可操作性。为根治“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开车”等打着中国标签的交通陋习,《条例》在第四章中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以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条例》中创制性地设置了一些行政处罚规定,如规定对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给予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道通行的车辆实施罚款等。这些创新规定使《条例》更加贴近泰州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条例》第六章中,还对公安交管部门做到依法执法、高效便民作了从严规定。

  杨歆希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类交通参与人都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公正严格执法,推动《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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