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稿提出,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审议稿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禁止停放区域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停放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审议稿将有关违法生产销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行为及其处罚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移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具体表述为“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