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北京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要求停车场规范收费标示方式,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除了要求明确收费标准外,通知还明确了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处设置收费标示牌等。
通知明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需要及时调整。此外,通知要求停车场必须在停车标示牌或信息屏上标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且执行这一收费政策。而停车免费情况也要在收费标示牌中显示。
根据通知规定,停车场经营者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查处。通知中还提供了停车场收费牌正反面的参考式样,要求经营者参照此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各停车场从即日起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明码标价。
市发改委强调,以往有关停车场标价的规定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市发改委《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号),同时废止。
变化
停车场出入口应设标价牌
记者注意到,与以往的停车收费标示牌相比,此次通知共有两大变化:一是明确了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免费停车情况等均需注明;二是明确收费牌设置位置,提出应在停车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收费牌。
旧版停车收费标示牌的明码标价内容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等。而新版细化了收费标准的标示,要求收费标准项目中必须包括“小型车:×元/××分钟、大型车:×元/××分钟”以及免费停车情况等。免费情况包括:停车不满一个计时单位免费;军车停车免费;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费。
此前本市仅要求停车场在经营场所、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标示牌。而通知对于标价牌设置位置的要求更具体,明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都必须在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这样一来,司机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就能看到标价牌,对停车收费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调整后的标准停车收费牌
P
收费停车场
编号:xxxxxxx
经营单位:
范围位置:
车位总数:
备注:跨昼夜分界点停放且停放时间不足昼夜分界点前的一个计时单位的停车收费,按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和计时单位收费,不得拆分为两个时段计收停车费。
P
收费停车场
编号:xxxxxxx
白天(7:00—19:00)
小型车:x元/xx分钟
大型车:x元/xx分钟
夜间(19:00—次日7:00)
小型车:x元/xx分钟
大型车:x元/xx分钟
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
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
服务单位监督电话:
行业主管部门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畅帅帅)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