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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四部门发文规范入市载货汽车管理
发布时间:2018-10-1116:3:36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作者:未知点击量:633   

  10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入市载货汽车的管理。其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环保部门将对涉及入市载货汽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货运单位及个人、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做到高峰禁行、平峰限行、夜间通行(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车辆除外),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鼓励使用纯电动载货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使用纯电动厢式或纯电动封闭式载货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可不受上款有关通告限制。

  在郑州市登记注册的载货汽车,应当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为单元统一外观标识。各企业或单位的载货汽车外观标识参照统一的外观标识样式设计,并融入企业或单位名称、车辆编号等元素,做到美观、大方。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违反道路禁行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在用重型柴油车(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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