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凤凰网辽宁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沈阳道路交通和道路车辆管理与城市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修改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规章。因此,修改《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修改《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办法》适用范围扩大至沈阳行政区域
随着沈阳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大,原有的《办法》仅对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了规定。为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交通安全,《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扩大至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规定,在草案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范围,删除了一些无上位法依据的车辆种类。对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的通行分别作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
关于《办法》中规定摩托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规定。有市民对该规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办引入第三方对此进行了评估。通过评估,认为合法可行。该条款的上位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根据三环内道路拥挤、交通流量大、摩托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禁止摩托车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通行,并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在社会效应方面也有存在必要性,同时符合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规定。因此,在《办法》中予以保留。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辽宁省和沈阳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但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对纳入征信体系的项目规定得较为笼统。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武范介绍,为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次《办法》修改中,明确了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类别,其中包括酒驾、无证、逃逸、伪造机动车牌证、严重超员和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企业车辆和个人一年内多次交通违法处罚,以及多次被电子监控记录拒不接受处罚等依靠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管理的交通难题,通过信用惩戒,将有助于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的养成,提升对法律的敬畏心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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