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版的《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12月12日,沈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对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做出法律规范
变化1
据了解,修改后的《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调整范围和主体、道路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法律责任等。
随着沈阳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大,原有的《办法》仅对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了规定。为适应我市道路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交通安全,《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扩大至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规定,在草案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范围,删除了一些无上位法依据的车辆种类。对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交通工具的通行分别做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摩托车禁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通行
变化2
关于《办法》中规定摩托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规定,有市民对该规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为此沈阳市法制办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并通过第三方的评估,认为合法可行。
该条款上位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根据三环内道路拥挤、交通流量大、摩托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禁止摩托车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通行,并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变化3
辽宁省和沈阳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但对纳入征信体系的项目规定的较为笼统。因此,为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次《办法》修改中,明确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类别,其中包括酒驾、无证、逃逸、伪造机动车号牌、严重超员和超载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外,企业车辆和个人一年内多次交通违法处罚,多次被电子监控记录拒不接受处罚等行为,也将被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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