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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起 沈阳电动自行车上牌须符合新“国标”
发布时间:2019-2-2616:37:3来源:沈阳网作者:未知点击量:505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即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沈阳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允许登记上牌?

  按照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动车新国标”)规定,2019年4月15日开始,新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给电动自行车上牌需要带啥材料?

  (一)身份证明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所有人为在沈暂住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原件。

  (三)合格证原件。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原件。(丢失合格证的由经销商联系生产厂家补发合格证;购车发票丢失的可以去经销商处复印销售发票存根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办法》施行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就不能上路了吗?

  按照2018年8月23日沈阳市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规定,从2019年4月15日以后,我市全面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过渡期期间允许在2018年8月23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购车发票,驾驶人应当携带身份证。

  新购电动自行车30日内须上牌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牌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携带身份证。

  过渡期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牌”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

  《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进行了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哪些地方能给电动自行车上牌?

  目前,沈阳市公安交警市区、郊区大队都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

  大队名称及详细地址

  和平区一大队

  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60号

  和平区二大队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72号

  大东区大队

  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61号

  沈河区大队

  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64号

  铁西区大队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号

  皇姑区大队

  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30-1号

  北站地区大队

  沈河区敬宾街17-23号

  浑南区大队

  沈阳市浑南区银卡东路8号

  于洪区大队

  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80号

  苏家屯区大队

  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69号

  沈北新区大队

  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3号

  开发区大队

  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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