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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月起施行 穿4厘米以上高跟鞋不得开车
发布时间:2019-4-916:33:7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作者:未知点击量:406   

  公交车上妨碍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无证人员车辆派单;“黄牛”卖分将被罚……《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将施行。

  抢公交车方向盘将依法追责

  一段时期以来,乘客抢方向盘、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行驶的事件屡有发生。《条例》针对乘客妨碍公交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鼓励乘客参与保障公交车行车安全,规定:“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公交车驾驶人对妨碍行车安全的突发状况的处置要求: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

  严厉打击“黄牛”

  针对“黄牛”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的行为,《条例》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市民普遍反映12分记分空间过窄的问题,《条例》对驾驶证记分管理作出创新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工作中,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学习考试等方式,推行前置式、预警式教育学习,创新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方便市民的同时,又大大压缩了“黄牛”的生存空间。

  网约车平台不得向无证人员车辆派单

  《条例》还首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规定:在南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南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的驾驶人,或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

  鼓励公共自行车企业为用户买保险

  《条例》还规范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停放、投保和登记等,明确:在南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南京市有关规定,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运营等信息接入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或者公共自行车租赁的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开车不得穿4厘米以上高跟鞋

  《条例》还明确,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前后窗台不得放置、悬挂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前后车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车窗玻璃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车身不得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等。

  对于开车打电话,晚间随意使用远光灯等不文明驾车行为,《条例》同样有了明确规定: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使用近光灯;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扬子晚报/扬眼记者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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